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8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1002Q。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QM6988,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互助路****。
经营者:刘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县。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与西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300元,因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求,应收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余3112.5元退还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