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85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一街。
负责人:陈波。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