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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刘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55号原告:麦浩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培,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林,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麦浩成与被告刘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浩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

易:在审理原告麦浩成与被告刘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浩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我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顾:同意。

胡:同意撤诉。

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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