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5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山东菏泽匹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陈恩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