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6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子,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业凤,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海龙,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海龙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