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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梁任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2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梁任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梁任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47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被告:梁任龙,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淘宝网店“任龙电子产品”的经营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任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2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作为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手机及手机周边产品自主研发的移动互联网公司。

“ViVO”品牌手机及手机周边产品自上市以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高端手机及手机周边产品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原告的“ViVO”注册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仍在保护期限内。

现“ViVO”注册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经营的淘宝网店“任龙电子产品”大量销售侵犯原告“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此原告于2019年1月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采取公证购买措施,予以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牟取暴利,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梁任龙系淘宝网店“任龙电子产品”的经营者,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为电脑打印件,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查并无梁任龙。

原告既未提供被告姓名、住所等确切信息,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

因此,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故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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