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周雪蓉,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川市中心购物广场。
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朝阳街。
经营者:林健,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川市中心购物广场、林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民终494号民事判决,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汉川市中心购物广场、林健未按判决书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汉川市中心购物广场、林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冻结林健并扣划银行资金3206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冻结林健并扣划其支付宝账户3061.4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询到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经济损失8000元及利息586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合计8961元及执行费50元,已经执行6267.4元,剩余2743.6元未执行到位。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