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4468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小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细软智谷公司)与被告严小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细软智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严小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就第15624223号“猪掌柜”商标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商标转让预付款3000元购买标的商标,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预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标的商标的注册证原件、商标转让公证书等相关转让文件。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交任何相关文件。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
被告严小平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5624223号“猪掌柜及图”商标,注册人为重庆市北碚区猪掌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种类为第43类,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重庆市北碚区猪掌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严小平。
庭审中,细软智谷公司出具严小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及《商标转让合同》照片打印件。
其中《商标转让合同》显示:“甲方(转让方):严小平;
乙方(受让方代理人):细软智谷公司;
一、转让商标信息:商标名称/图样:猪掌柜;
商标号:15624223;
类别:43;
商标有效期: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转让费为壹万元整(10000元整)【此费用包括公证费】。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预付款叁千元整(3000元整)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条)。
甲方收到该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上述注册商标注册证原件、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原件及签署相关转让文件,将以下材料寄给乙方(以收到资料为准)。
五、双方约定:1、甲方应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真实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上述商标使用权。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以书面方式签订,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内容一致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待双方签订合同原件后,传真件或者扫描件随即废止。
”该合同首部在甲方(转让方)严小平姓名后附有严小平身份证号,落款甲方处显示有落款为严小平的签字并签有身份证号,上述身份证号与严小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中显示的身份证号一致,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
乙方处加盖细软智谷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涉案《商标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其将合同原件邮寄给严小平,严小平通过微信将签字后的合同拍照传回,但未向其邮寄合同原件。
2018年4月25日,细软智谷委托其执行董事王波涛向严小平代为支付第15624223号“猪掌柜”商标转让费用。
2018年4月28日,王波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严小平的账户转账3000元,附言为“猪掌柜”。
庭审中,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因严小平为重庆市北碚区猪掌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可以直接代表该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严小平未履行过任何合同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细软智谷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合同》照片打印件、网银转账截图打印件、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委托付款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严小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中,细软智谷公司提交的与严小平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虽无原件,但与其提交的严小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转账记录、商标信息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细软智谷公司与严小平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现细软智谷公司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合同义务,严小平未依约向细软智谷公司邮寄商标转让相关材料,已严重超出履行合同的合理期限,直接导致细软智谷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故细软智谷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商标转让合同》。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与严小平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向严小平公告送达本案起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故严小平收到本案起诉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故细软智谷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于2019年8月10日已到达严小平处,本院因此确认从2019年8月10日起,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故细软智谷公司要求严小平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小平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自2019年8月10日起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严小平返还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严小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