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154房间。
法定代表人:傅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666号4幢10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乐天,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
法定代表人:傅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傅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