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波,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顺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民,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淼,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忠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三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又于2019年4月3日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忠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忠波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吴忠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