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91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7D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燕,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6日,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