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10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桥头村原桥头村村部(11组)。
法定代表人:陆浩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鹿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郁九曲村委商品房20-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彩,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鹿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5日,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张家港市力拓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