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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叶香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民初779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叶香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叶香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77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叶香茶行,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C1-10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BD7983G。

经营者:杨梁俊,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叶香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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