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黄祥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龚兴明,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祥君与被告龚兴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18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祥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祥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均由原告黄祥君负担。
原告黄祥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