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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9102号
案件名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30952396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乔国珍。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60901R,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45号加州阳光新城G栋1单元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乾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鹏,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30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均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久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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