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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933号
案件名称王世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世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9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天利,北京熙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涛、书记员康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文及其辩护人张天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文通过网络向外发布信息称自己对外销售名牌白酒。

2018年7月10日,王世文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准备向外发送名牌白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场起获茅台王子酒100箱,贵州茅台酒5箱。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176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媒体文件,微信交易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世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世文具有未遂情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系初犯,建议对王志文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世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销售被起获的货物,具有未遂情节,且被告人王世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世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带有“茅台王子酒”字样白酒六百瓶、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白酒三十瓶,均予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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