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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必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必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必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审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31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必张,男,汉族,1989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必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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