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7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溪市怡禾眼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347号营业房。
投资人:王海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怡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