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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9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龙潭路11号。

经营者:季建芬。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合理费用支出合计7900元: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律师函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遵循“法无授权即不允”的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起诉、诉讼授权委托等相关法律手续,并未规定外国企业可以直接授权我国企业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及排他许可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无不妥,但其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但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并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委托我国律师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而是将该诉讼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又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在本案的起诉书中落款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但却加盖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而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亦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授权行为及其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兜兜百货龙潭路店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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