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13号 原告:汤胡彪,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庞艳飞,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颖,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胡彪与被告李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汤胡彪诉称,原告是第14332412号“BAOSTYLE”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注册人为义乌市流行风饰品有限公司。
原告通过长期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投入和推广,涉案商标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一在被告二的淘宝店铺“TKSTYLEACC饰品店”出现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要求被告二立即删除被告一的侵权链接;
3.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店铺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颖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并非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有派出所及所在街道社区提供的《居住登记证明》及《情况说明》为证,根据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亦有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格。
综合以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李颖提供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和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