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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与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48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与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48号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南侧综合商场9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10组。

经营者:鲁忠林,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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