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他42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商店,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东楼巷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