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252号上沙永裕大厦2幢111、112、113、114室。
经营者:徐扬扬。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夜引火锅店(以下简称夜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仁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夜引火锅店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仁众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