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451号
案件名称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1号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潮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骏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