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1号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潮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骏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子健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