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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60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明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0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超,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相应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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