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斌,男,197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14栋4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昆冈,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14栋4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昆冈,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邹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斌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邹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邹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