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1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5区2栋16号。
经营者粟华甫,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11305858。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粟氏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