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6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来来快餐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西街130号金域蓝湾小区4号楼东侧商业104。
经营者:杜利敏,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来来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