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9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洪五家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北段101号1-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70349945G。
负责人:沈洪勇,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洪五家电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洪五家电经营部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均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