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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令斌与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薛令斌与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令斌;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1821号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邓永起。

被告:王建亮,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潍坊百丰公司)、被告王建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及被告王建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百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33031××××.5”、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2月11日被授权公告,2018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的缺陷,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申请专利后,为开发该产品及打开市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费用,投放市场后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销售情况非常好。

被告潍坊百丰公司、王建亮见有利可图,无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和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实施上述专利,即非法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的外观相近似的卫浴混水阀。

将被告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外观比对,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被告的产品也是卫浴混水阀,且其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基本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潍坊百丰公司未答辩。

被告王建亮辩称,自己没有生产制造的能力,也没有进行过生产制造。

以前被告潍坊百丰公司是其公司,后转给现任法人邓永起了,潍坊百丰公司继续生产什么产品与其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2013年7月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专利号为ZL20133031××××.5。

根据专利图片所示:混水阀阀体为长方形的盒体,正前方中下位置是一个圆柱形、周边有凹凸的手轮,盒体右侧上方有一圆柱形、周边有凹凸的手轮,盒体右侧下方有一个调压旋钮,盒体下方有两个进水口,盒体上方中间有一个出水口。

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载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外观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原告依法缴纳年费。

2018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3年7月17日,被告潍坊百丰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智能控制系统及设备研发、销售;

太阳能及配件、卫浴产品等。

2019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建亮变更为邓永起。

2019年10月22日,公司名称由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2019年10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的公证员曲某、公证员助理王悦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钦新来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莲花山路与乔山街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的“水暖管件卫浴”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宋钦新现场购买了两个恒温阀,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销货清单(盖有“亿佳专卖”等字样)及名片各一张。

随后宋钦新将所购买的恒温阀、销货清单、名片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3688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产品为两个恒温阀,包装盒及外观均不同,原告在本案仅主张其中一个标有“百丰科技”的恒温阀,另一个恒温阀产品原告在另案中主张。

被诉侵权产品的阀体为长方体,阀体正面中下方有一圆柱形、周边呈凹凸状的开关手轮,阀体右侧上方有一圆柱形、周边呈凹凸状的调温手轮,阀体右侧下方有一个调压旋钮,阀体下方左右两边各有一个进水口,阀体上方左边有一个出水口。

阀体左上方印有“BaiFengKJ”和“百丰科技”字样。

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有“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公众号二维码及地址。

扫描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进入该公司公众号。

该公众号中宣传的恒温阀产品上多处标注有“金蒂斯”及“百丰科技”标识;

被告王建亮多次出现在该公司的重大对外签约活动中且位置居中,王建亮出现的时间基本在2019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

公众号中多次宣传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种类的产品。

王建亮的个人QQ空间名称为金蒂斯恒温定制专家,其QQ空间相册中展示有标注“百丰科技”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同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两者的阀体形状及开关手轮、调温手轮、调压旋钮、进水口的位置相同,手轮、旋钮均为圆柱形且周边呈凹凸状;

两者的区别在于出水口位置不同。

三、2019年6月17日,被告王建亮注册取得第24451632号“百丰”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淋浴热水器、恒温阀等,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6日。

王建亮系第15550795号“金蒂斯”文字、字母及图形商标和第14874533号“百浴丰”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恒温阀。

四、此前,原告就本案专利权也曾分别向本院起诉过两被告。

2020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建亮和其他被告共同赔偿薛令斌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不服上诉。

2020年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民终23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该案中涉及包装盒上标有“百丰科技”字样的同类温控阀,其外观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一定差异。

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鲁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潍坊百丰公司赔偿薛令斌经济损失50,000元。

该案中涉及产品上标有“百丰科技”字样的同类温控阀,其外观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一定差异。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ZL20133031××××.5、专利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混水阀,二者系相同种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二者的阀体形状以及结构布局相似,虽然二者出水口的位置略有不同,但该差别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细微差别,二者整体上构成近似。

故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系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有被告潍坊百丰公司曾用名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认定其为生产者。

关于王建亮是否为生产者的问题。

有关事实为:1.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百丰科技”字样,王建亮系“百丰”商标注册人;

2.王建亮在其个人QQ空间相册中展示宣传标有“百丰科技”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

3.王建亮曾是被告潍坊百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出席重大签约活动,公司公众号对此作大量宣传。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王建亮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存在高度可能性,故推定两被告存在共同生产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产品系从案外“水暖管件卫浴”店铺购得,该店铺为实际销售者。

而被告潍坊百丰公司和王建亮作为生产者,必然存在制造和销售(供货)行为。

因此,两被告应当停止制造、销售行为,同时连带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还有曾经起诉和承担责任的情况,酌情确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薛令斌专利号ZL201330312532.5、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薛令斌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薛令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665元,被告潍坊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建亮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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