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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5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6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镇波。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欢握时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贺如意书记员胡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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