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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赣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赣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赣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98号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60766921X。

法定代表人:罗定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赣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5MGKC61。

法定代表人:林朝云。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赣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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