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358号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上丰花园**1703。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新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凤凰山庄**、26#-01。
法定代表人:裴维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新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