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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霸州市霸州镇旭丽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霸州市霸州镇旭丽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霸州市霸州镇旭丽化妆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2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霸州镇旭丽化妆品经销部,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霸州市兴华南路“雅芳美妆店”。

经营者:王秋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霸州市霸州镇旭丽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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