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03号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康仙庄乡撒袋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大孟桥贵思防火材料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孟桥村三街北6街6号。
经营者:赵家旺。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大孟桥贵思防火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计310.5元,由原告霸州市鑫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