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75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跳凡,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谢跳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