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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62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62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林文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6,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XXXXXXX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可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

“云南白药”牙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

原告发现被告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经营平台(以下简称拼多多)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销售时使用原告商标。

被告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牙膏等。

2017年7月1日,云南白药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原告为涉案商标被许可人,该公司授权原告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作为利害关系人,针对我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壹心百货”系拼多多商户(以下简称涉案店铺);

2019年3月12日,店铺内“云南白药牙膏薄荷210克清新口气去异味缓解牙龈出血优惠家”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拼单价格为21.80元,已拼1,126件,商品展示图片中使用了?

标识;

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标识(前述标识以下称为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认为,公证购买商品系假冒商品,假冒商品特征(包装材质、水印、生产批号以及流水码等)与正品特征不符。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注册涉案店铺。

涉案商品(ID)已于2019年4月8日被拼多多禁售,涉案商品共实际销售1,299件,销售金额44,177.81元。

原告为本次维权已支出律师费4,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经涉案商标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牙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中“牙膏”和“ToothPaste”均用于商品通用名称,不是识别要部,而该标识其余中文文字均相同,其余拼音字母与涉案商标相比,仅有大小写之区别,因此,按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结合原告关于涉案商品与正品特征不符之陈述,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其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故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在其涉案商品销售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不能确定,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系合理支出,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相关收费办法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16元,由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负担934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壹心日常贸易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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