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66号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2栋3F304。
法定代表人:陈镇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佘山民强商务中心F区(桃源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陆创。
被告: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黎光水厂北三巷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林。
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31312.4、名称:车载支架(玻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优胜仕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