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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经营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中路“唯美化妆品”店。

经营者:潘月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逸,系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经营者潘月娥之子。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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