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经营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中路“唯美化妆品”店。
经营者:潘月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逸,系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经营者潘月娥之子。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永清县城内月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