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27号 原告: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旧镇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顾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乾昌,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漳州利沅体育用品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乾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