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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35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1357号 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4-432。

法定代表人:李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云、琚雷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

住。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青年路****/div> 经营者:钱国宝。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仙林桥直街**div> 经营者:钱玲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宇、周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名剪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星东美发店)、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伊奈美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方名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云、琚雷刚,被告星东美发店经营者钱国宝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宇、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名剪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东方名剪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东方名剪”图文标识,关闭大众点评、口碑等软件上的侵权网页等。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字号中使用“东方名剪“等字样。

3、判令二被告在《杭州日报》、《都市晚报》等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东方名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东方名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系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全国连锁企业。

先后荣获“最具影响力品牌企业”、“放心消费企业”、“优质品牌”、“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等荣誉称号。

在不断扩大经营的同时,东方名剪公司热心投入公益事业,自2012年起推出的“给60岁老人一元公益理发”项目,得到了众多客户的一致赞扬,“东方名剪”品牌已在众多消费者中形成了极大的影响力,具有极高辨识度。

东方名剪公司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了第42类1759262号、第44类4041565号、第44类12348706号注册商标。

东方名剪公司将上述商标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得该品牌能够在众多美发品牌中脱颖而出,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经查证,二被告未经东方名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口碑、大众点评店铺中使用东方名剪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上述商标,并且对外宣称是东方名剪公司连锁店,恶意攀附商誉,藉此谋利,已严重侵害了东方名剪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星东美发店为混淆服务来源,还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改为“东方名剪美容美发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东方名剪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更给东方名剪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东美发店、伊奈美发店辩称:东方名剪公司商标已经转让,东方名剪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星东美发店已经更改名称,原招牌已经拆除,口碑app上内容也已经修改,大众点评上的行为并非星东美发店实施。

东方名剪公司主张共同侵权依据不足,星东美发店的收款设备系从伊奈美发店处借来使用。

东方名剪公司知名度证据不足,也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

本案不涉及人身权利,对东方名剪公司商誉没有影响,东方名剪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依据。

被告成立时间晚,经营时间有限,营业额有限,东方名剪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依据。

原告东方名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侵权公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损失依据与费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工商处罚信息、店铺截图、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信息、银行回单等证据,被告星东美发店围绕其答辩请求提交商标转让信息截图、被告店铺门头及口碑店铺名称变更信息、工商变更页面,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数据截图、加盟信息截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方名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理发及美容服务:销售食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服装鞋帽、家具、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1类)仪器仪表、化工(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

器械健身;

台球;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等。

东方名剪公司于2002年4月注册商标第1759262号“东方名剪”,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4月,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理发店美容院、按摩。

于2007年3月注册商标第4041565号“”,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3月。

于2019年3月注册图文商标第12348706号“”,有效期至2029年3月,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理发店美容院、按摩等。

涉案商标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转让。

东方名剪公司于2007年获北京市丰台区商务局、北京市丰台区饮食服务旅店行业协会颁发的美容行业2007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企业”,2009年获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颁发的2009年度行业“放心消费企业”,2011年6月获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颁发的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技术名店奖”,2013年5月获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颁布的2012年度美容美发行业“优质服务品牌”,2020年3月获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北京企业评价协会颁发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星东美发店成立于2019年10月28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服务:理发,生活类美容。

星东美发店于2020年4月15日由“杭州市上城区荷语美容美发店”变更名称为“杭州市上城区东方名剪美容美发店”,于2020年7月14日由“杭州市上城区东方名剪美容美发店”变更为现名称。

伊奈美发店成立于2019年4月8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服务:理发,生活类美容。

庭审中星东美发店经营者钱国宝,确认伊奈美发店经营者钱玲玲与其系姐弟关系。

2020年5月21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诸家怡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路××弄××招牌显示有“东方名剪护肤造型”的店铺内,诸家怡在该店铺内通过“大众点评”APP支付了美容消费55元、以刷卡形式支付1000元办理储值卡一张,并现场自该店铺取得机打小票一张、银联商务票据一张,公证内容可见,该店铺门头为“东方名剪护肤造型”,其中“东方名剪”字体相对“护肤造型”较大,店铺内有招牌为“东方名剪”字样,汉字下列大写拼音,左侧附图形及带圈R字母提示为注册商标,店内VIP消费指南中有字样“东方名剪/愿景”,银联商务票据中商户名称为“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交易日期2020年5月21日14:20:54,金额1000元,VIP消费卡上显示“杭城名剪”。

同日,公证员、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诸家怡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品牌:Huawei)上进行的包含以下保全行为:1.开启手机自带录屏功能;

2.打开手机,进入应用程序,下载安装“口碑”应用程序,登录账号“×××88”,查看订单“东方名剪”信息及相应店铺信息;

3.下载安装“大众点评”应用程序,登录账号“×××88”,查看“东方名剪”订单及相应店铺信息;

4.回到“口碑”查看步骤2所涉店铺的图片,下载安装“支付宝”应用程序,登录账号×××88,查看部分订单详情。

……公证内容可见,口碑应用程序中东方名剪(青年路店)附东方名剪图文商标形象的标识,“东方名剪”页面显示地址青年路48号,网友上传照片包含店铺门头及店内设施,口碑平台上购买的消费商品适用门店杭州包含东方名剪(中山北路店)武林街道仙林桥直街31号,与东方名剪(青年路店)青年路48号一层。

被告认可口碑程序中该店铺系其经营。

大众点评程序中“东方名剪(青年路店)”显示地址青年路48号一层,其中品牌故事中介绍东方名剪:“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美容、美发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公司,成立于1995年,创始人卢连德。

1999年‘东方名剪’商标正式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注册。

……”买单详情显示,消费金额55元,消费时间2020年5月21日14:18。

庭审中及被告证据呈现,打开该店铺主页,店铺简称变更为“星东美业(青年路店)”,营业执照显示主体名称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22日向东方名剪公司开具发票载律师费10000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于2020年6月10日向东方名剪公司开具两份发票载公证服务费分别为1500元与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东方名剪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涉案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四、若侵权成立,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商标权侵权的认定 东方名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1、星东美发店经营美容美发店,与东方名剪公司为从事相同服务行业,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设施中突出使用“东方名剪”标识,在店内陈述中使用标识,与东方名剪公司注册商标第1759262号、第4041565号构成相同。

2、星东美发店在该店铺口碑APP页面使用东方名剪作为简称及东方名剪图文标识,从事经营推广活动,与东方名剪公司注册商标第1759262号、第12348706号构成相同。

3、星东美发店在大众点评该店铺页面使用东方名剪作为简称,与东方名剪公司注册商标第1759262号构成相同。

被告抗辩称该大众点评运营页面并非被告经营,并以该页面主体信息中营业执照为依据,其否认公证书记载原告通过大众点评APP在星东美发店店铺消费,否认收取上述55元消费金额,但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公证书记载过程,亦未能指出在该APP程序除原告主张的被诉店铺经营页面外,存在其他由其经营的店铺页面可以通过大众点评消费,反而陈述未在大众点评上经营任何店铺,与事实明显不符,星东美发店实际使用并经营该APP中上述店铺页面,通过该程序收取费用,对此页面涉及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被告上述各项行为构成对东方名剪公司主张的三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正当的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进行的诚实竞争,竞争者不付出劳动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判断星东美发店将“东方名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攀附东方名剪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在这一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东方名剪公司涉案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字号时是否具有知名度。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东方名剪公司成立于1998年,其使用字号主体部分“东方名剪”注册商标发生在2002年,东方名剪公司业已举证证明自其成立及商标注册以来获得不同主体颁发的一系列荣誉称号及奖项,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市场知名度及公众知悉度。

星东美发店经营美容美发行业,与东方名剪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在2019年注册时,使用东方名剪公司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应当知晓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星东美发店系东方名剪公司连锁经营店铺或与东方名剪公司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却并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注册在前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词语作为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东方名剪公司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故意,该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公众书内容及所附照片呈现在星东美发店店铺消费后出具的银联商务票据中商户名称为“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

星东美发店陈述其店铺收银系统从伊奈美发店店铺借用,本案两被告经营者为姐弟关系,星东美发店直接使用东方名剪商标作为其字号主体部分及店铺门头招牌,口碑页面中订单可适用两被告店铺,伊奈美发店经营者应当对星东美发店的侵权行为知晓,仍向其提供收银系统,给予便利条件,收取消费金额,其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帮助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共同的损害结果。

因此,就星东美发店实施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伊奈美发店构成共同侵权。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 两被告构成商标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对东方名剪公司造成一定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东方名剪公司主张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侵权行为,星东美发店在实体店经营中存在侵犯东方名剪公司第1759262号、第4041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口碑经营页面中存在侵犯东方名剪公司第1759262号、第12348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大众点评经营页面中存在侵犯东方名剪公司第1759262号商标专用权行为。

东方名剪公司确认本案审理时,星东美发店店铺已经更换门头,变更口碑页面标识,庭审时亦可见其大众店铺页面已经变更名称,但就实体店内设置等其他侵权行为,未能确认,星东美发店提交的视频中亦未能对此项清晰展现,因此,对于东方名剪公司主张停止侵犯其第1759262号、第4041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东方名剪公司主张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星东美发店已经变更登记其店铺字号,东方名剪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就此项诉请,不再支持。

关于东方名剪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本案侵权行为对东方名剪公司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且经过经济赔偿方式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对于商标权侵权,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不正当竞争,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东方名剪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据。

本院综合考虑东方名剪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过错程度包括其在本案审理时已变更字号及店铺门头等情形、特别是被告侵权期间(以“杭州市上城区东方名剪美容美发店”为字号经营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涉案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东方名剪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另案中东方名剪公司就伊奈美发店店铺单独侵权行为进行主张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就商标权侵权应向东方名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星东美发店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东方名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第1759262号、第4041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

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负担4062元,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负担1218。

原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星东美容美发店、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伊奈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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