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纽迪牛仔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典王国哥德堡41117瓦斯塔拉汉姆戈顿6号。
法定代表人:若阿基姆-莱文,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纳维德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员峰员兴路容份第6幢(2楼219卡) 再审申请人纽迪牛仔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迪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纳维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维德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5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纽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裤兜浪”作品(见附图二)系其创始人所独创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属其所有。
“裤兜浪”美术作品由其创始人在瑞典创作完成,为职务作品。
该作品中波浪的角度经过精心设计,给人以动感及坚实的感觉。
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裤兜浪”波浪图形的整体构图创意由六条波浪图形所组成,且左右两端对齐,中间部分为转折。
诉争商标(见附图一)图形部分的构图与“裤兜浪”波浪图形在弯曲弧度、弯曲点和弧度走势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裤兜浪”波浪图形的六条波浪图形相互间隔均等,自左右两端向中间部分逐渐缩小间隔距离。
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也为间隔均等的六条波浪组成,自左右两端向中间部分逐渐缩小间隔。
虽然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裤兜浪”波浪图形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将两者整体对比来看,在构图创意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已经构成实质相似。
(三)其已在世界多个国家设立专卖店销售NUDIE品牌牛仔裤,曾在中国申请注册“裤兜浪”标识的商标,纳维德公司完全可能知晓“裤兜浪”美术作品。
纳维德公司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使用于牛仔裤后裤兜,整体视觉与“裤兜浪”美术作品一模一样,由此可以看出其主观攀附NUDIE品牌知名度的故意。
(四)纳维德公司一贯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如不依法予以制止,必将以不正当手段注册更多“傍名牌”商标。
综上,诉争商标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裤兜浪”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具体到本案,纽迪公司主张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裤兜浪”标志由牛仔裤后兜外框和内部的横向波浪线构成,该图形融入了设计者的一定审美理念,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诉争商标标志由横向波浪曲线和波浪上方的外文“NAVIDBLUEJEANS”构成,波浪由六条间隔相等、断续均等的虚线构成,波浪两端的间距较大,中间向左下方倾斜并在偏下方的重叠部加重加粗。
与纽迪公司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裤兜浪”标志相比,诉争商标标志仅与“裤兜浪”标志中的部分构成要素即波浪曲线部分具有可比性。
但“裤兜浪”标志中的波浪曲线两端为实线,向中间过渡为不规则虚线,中间向左下方倾斜并在偏上方的重叠部加重加粗。
而诉争商标标志与“裤兜浪”标志中的波浪部分,在线条虚实、弯曲弧度、中间加粗加重部分等方面均有不同。
除具备上述区别点之外,诉争商标标志还缺少“裤兜浪”标志中的牛仔裤后兜外框形状。
所以,两个图形之间不属于实质相似的情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同作品。
原审法院由此认定纽迪公司关于诉争商标侵害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审查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获得商标注册的手段是否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
在纽迪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纳维德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关于诉争商标注册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纽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纽迪牛仔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