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350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105号儒骏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1D560。
法定代表人:曾光彬。
被告:曾光彬,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3月3日原告杨睿智诉请判令:1.被告深圳市腾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域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ZL20143043××××.1)的侵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曾光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腾域公司、曾光彬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蓝牙耳机”;
专利申请日:2014年11月7日;
专利号:ZL20143043××××.1;
专利授权日:2015年4月15日;
权利人:杨睿智;
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指控被告腾域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腾域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鄂楚信证字第2322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通过被告腾域公司在阿里巴巴商城上开设的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外贸S530蓝牙耳机立体声4.1蓝牙耳塞”,订单总价为59.6元,物流信息为:圆通速递,单号:802888798118175425。
另外,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司档案显示被告主营蓝牙耳机、手机配件、耳机套料、无线充等产品专业生产的公司,生产能力显示员工人数51-100人,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2018年11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收到快递包裹一个(圆通速递:802888798118175425),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检查了该包裹封装的完整性之后,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现场签收。
公证员对该包装拆封前的外观进行拍照,打开该包裹,再对包裹中物品进行拍照、重新封存。
2.被告腾域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蓝牙耳机、影音电器、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配件的研发、销售;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三、侵权比对1.当庭拆封外包装,内有被诉侵权产品共8个,分别为2款不同的产品,其中一款为1个孔(1个蓝色产品、2个黑色产品),另一款为3个孔(有2个粉色产品,3个黑色产品);
另有圆通速递详情单一张,运单号为802888798118175425,与公证书上记载的快递单号一致。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袋及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及任何商标标识。
原告主张1个孔的这款被控侵权产品为本案侵权产品,并选择蓝色款作为比对对象,该蓝色产品本身标注有产品型号为“S530ZZ”。
2.当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进行比对。
涉案专利产品为蓝牙耳机,从授权公告的文本看,未请求保护色彩,属于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整体呈单条阴阳鱼状,从主视图看,耳机内侧阴阳鱼眼部位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该结构中部与一侧均有一个呈胶囊形的结构。
从后视图看,耳机外侧表面较平,阴阳鱼眼部位有一圈圆形的凹槽线。
从左右视图看,产品侧面留有一条接缝线,其中右侧下方接缝线上有一个圆孔。
专利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共六幅视图,如下所示: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被诉侵权产品为蓝牙耳机,整体呈单条阴阳鱼状。
从主视图看,耳机内侧阴阳鱼眼部位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该结构中部与一侧均有一个呈胶囊形的结构。
从后视图看,耳机外侧表面较平,阴阳鱼眼部位有一圈圆形的凹槽线。
从左右视图看,产品侧面留有一条接缝线,其中右侧下方接缝线上有一个圆孔。
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整体造型一致,均呈类似单条阴阳鱼状形。
从主视图看,耳机内侧阴阳鱼眼部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该结构的中部设计有一个呈水平方向的胶囊形状造型。
从后视图看,耳机外侧表面较平,阴阳鱼眼部位有一圆圈形的凹槽线。
从左视图看,耳机阴阳鱼眼部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侧面留有一条接缝线。
从右视图看,耳机阴阳鱼眼部为呈弧形凸起的圆形结构,其上有一个竖向的胶囊状造型,侧面留有一条接缝线,侧面下方接缝线上有一圆孔。
对比结论: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四、其他事实1.原告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显示,原告将涉案专利许可给第三方深圳市科悦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许可类型:普通许可,许可时间:2018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6日,许可年限6年,许可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
2.原告提交第三方深圳市科悦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店铺打印件、官网打印件、宣传材料、商标信息打印件,上述证据共同证明深圳市科悦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实施了涉案专利且对涉案专利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进行宣传推广。
3.原告在本案诉请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原告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购买产品费用是59.6元,未提交合理维权费用支出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等。
五、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蓝牙耳机”,专利产品系“蓝牙耳机”,属于相同类别,将两者进行比对,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腾域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亦通过网购从被告腾域公司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确认被告腾域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还指控被告腾域公司实施了制造的侵权行为,经查,被告腾域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具备生产的条件,经营范围不包括制造,侵权产品上亦无指向被告的信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被告的网页宣传主张被告制造了侵权产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域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案涉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数额,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销量和价格、原告的维权费用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腾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曾光彬是否应当对被告腾域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曾光彬系被告腾域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曾光彬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个人名下财产与被告腾域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其本人应当对被告腾域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腾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杨睿智名称为“蓝牙耳机”、专利号为ZL20143043××××.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腾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睿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曾光彬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睿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深圳市腾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光彬负担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