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2801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G1楼一栋二层。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