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64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津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工业城高科大道6号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客中。
被告:李客中,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津宏科技有限公司、李客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83935.3、名称:充电支架(IPS-Z07Applewatch+Iphone+Ipad)]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