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1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2009号深圳西部义乌小商品城一楼B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8P。
经营者:何德兴。
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贸行(以下简称涵钰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马仕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涵钰商贸行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商标的行为;
二、判令涵钰商贸行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罗马仕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涵钰商贸行承担。
一审判项:一、涵钰商贸行立即停止侵犯罗马仕公司享有的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涵钰商贸行及其经营者何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马仕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罗马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罗马仕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粤0306民初25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涵钰商贸行连带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涵钰商贸行承担。
被上诉人涵钰商贸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涵钰商贸行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罗马仕公司主张,罗马仕品牌价值高,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涵钰商贸行非法获利大、主观过错程度高,涵钰商贸行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较为合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罗马仕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涵钰商贸行的实际违法所得。
一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涵钰商贸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罗马仕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涵钰商贸行赔偿罗马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共计8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罗马仕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