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经营地址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28号。
经营者:刘友姬,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安福县刘友姬食品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福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