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4454号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严屋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多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生,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凯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