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会信用代码×××46M。
法定代表人:张斌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源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