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8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沙水岸**。
经营者:胡小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