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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98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8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沙水岸**。

经营者:胡小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凤城胡小玲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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